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29號
原告 鄭予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庭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29號
原告 鄭予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