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30號聲請人 吳文賀 相對人 林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玉鳳及第三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肆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玉鳳及第三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歷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9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第二審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式比例負擔,而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林玉鳳負擔百分之二即1,642元(計算式:82,115元*0.02)。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因本件聲請人僅對相對人林玉鳳請求,僅就此部分計算,聲請人或相對人如有對其他本案當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另行具狀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1.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00元由聲請人預納2.不動產估價費2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3.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00元由聲請人預納4.不動產估價費20,000元由聲請人預納5.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由聲請人預納6.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由聲請人預納7.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25元由聲請人預納8.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3,53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82,115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9號民事確定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式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林玉鳳負擔百分之二即1,642元(計算式:82,115元*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