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11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芝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董事名冊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到院;並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董事於客觀上均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二、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並釋明該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三、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
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