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 黃瑞民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律師被告泰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泰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
蔡祥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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