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李惠蓮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