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成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8年度執聲字第3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成助因犯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9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確定,108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車輛表面修復及結構矯正修復平臺
1臺採購案(決標通知)1本等物品(詳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卷第49頁之107年度保管字第26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編號8),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
投標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9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1月15日確定,迄於10
8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陳在卷,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車輛表面修復及結構矯正修復平臺
1臺採購案決標通知、契約書正本、契約書副本各1本,係上開案件犯罪所生之物;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全成汽車修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全成公司)領標資料檔USB1個,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係供上開案件犯罪使用等語。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係供上開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
並未作為上開案件犯罪使用等語,且經本院調取該等扣案物,如附表編號5、6所示係全成公司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明細表各1本;如附表編號7所示係蓋有動優科技有限公司隆成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稱隆成公司)、全成公司大小章之印文1張,並非印章本身;如附表編號8所示係全成公司之傳真機照片1張、全成公司及隆成公司之名片照片1張,並非傳真機或名片本身。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被告已供稱未作為上開犯罪使用,客觀上亦難認係供上開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1│車輛表面修復及結構矯正修復平臺1臺採購案決標通知1本│├──┼────────────────────────────┤│2│車輛表面修復及結構矯正修復平臺1臺採購案契約書正本1本│├──┼────────────────────────────┤│3│車輛表面修復及結構矯正修復平臺1臺採購案契約書副本1本│├──┼────────────────────────────┤│4│全成汽車修護設備有限公司領標資料檔USB1個│├──┼────────────────────────────┤│5│全成汽車修護設備有限公司104年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1本│├──┼────────────────────────────┤│6│全成汽車修護設備有限公司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明細表1本│├──┼────────────────────────────┤│7│蓋有動優科技有限公司、隆成國際有限公司、全成汽車修護設備│││有限公司大小章之印文1張│├──┼────────────────────────────┤│8│全成汽車修護設備有限公司之傳真機照片1張、全成汽車修護設│││備有限公司及隆成國際有限公司之名片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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