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七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五十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並自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有利於受刑人,且受刑人並得請求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陳正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強制罪、妨害自由罪等兩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一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二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五十條但書第一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正榮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受刑人陳正榮一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筆錄),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詳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八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本件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該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如附表之兩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完畢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強制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十月。│││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8年11月24日│97年5月中旬某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9868號│99年度偵字第98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30日│103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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