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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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美鍍專業車體美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明惠人債務人 邱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