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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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雨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雨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雨正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1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八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7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雨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嗣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42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1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確定,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11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