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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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徐秀鑾 兼訴訟代理人 游文珍 上列原告徐秀鑾、游文珍與被告 丁臻珠林雅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等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等起訴請求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游文珍新臺幣(下同)54萬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徐秀鑾294萬元,及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等之利息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8萬元(計算式:54萬元+294萬元=3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452元,扣除原告等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共1,000元,尚應補繳3萬4,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曾琬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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