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楊萬裕 被告 洪偉傑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