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030號債權人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違約金新臺幣伍萬元加計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違約金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故本件聲請違約金新臺幣
5萬元加計利息部分,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