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264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捌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