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47號債權人 簡士晉 債務人 邱世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3,4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狀)所載。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經查,有關本件債權人主張之漏水情事,似有涉共同壁(樓板)?又究係全肇因於專有部分之問題,抑或涉共有部分之問題?乃均為實體事項,惟法院就支付命令事件僅為形式審查,無調查實體事項,故本院爰僅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核發本件支付命令,倘債務人認本件債權人之請求,尚有待實體調查者,即須遵期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