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142號聲請人 詹皇添 被繼承人 詹建勝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僅有合法繼承權之繼承人始有陳報之權利與義務,如非繼承人自無陳報之必要。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即於法不合。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詹建勝之父親,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爰檢具被繼承人之除戶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9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證據,依上開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親,而被繼承人於111年8月12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本件被繼承人詹建勝死亡時,尚有其子 詹程浩 、 詹凱皓 得為繼承,且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則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詹程浩、詹凱皓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非被繼承之詹建勝繼承人甚明。綜上,本件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庸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從而,其聲請並無必要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