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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