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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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翟富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