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8年度基秩字第79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801071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扣案之內附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98年7月28日12時45分。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巷口處。
㈢行為: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㈡卷附照片2張暨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甲○○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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