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68號上訴人蔡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美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