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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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5號聲請人 李威志 原告 廖文彬 被告 吳白素卿
吳孟娟 吳美玲
吳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5分之1之二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故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惟未獲被告同意,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後,系爭土地業於民國112年2月1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4頁),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第35頁),然經函詢被告意見後,遲未獲被告回應(見本院卷第45-57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雯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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