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淑貞受刑人陳玉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淑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專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楊淑貞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業經本院以102年桃院晴刑謙緝字第211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桃檢秋執酉緝字第1354號發佈通緝,現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