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青具保人陳心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928號、101年度偵字第2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楊淑青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陳心遠於民國101年9月13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2年3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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