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賴雲勝
曾永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告 陳世濶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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