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631號聲請人 汪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汪揚(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89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賴銀鈴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上開日期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定有明文。查賴銀鈴前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35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其父 賴國棟 為監護人,依上開規定,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修正施行前所設之監護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死亡者,法院得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此觀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 賴銀玲 之子,賴銀玲前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35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其父賴國棟為監護人,並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682號裁定選定 賴長生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賴國棟於107年8月1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06條第1項規定,請求另行選定聲請人為賴銀玲之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意見書為證,並調取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82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斟酌原監護人賴國棟死亡,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賴銀玲之長子,與賴銀玲同住,並處理其主要事務,且經其他親屬同意,認另行選定聲請人擔任賴銀玲之監護人,符合其最佳利益。又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賴長生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