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寬諒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李俊彬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