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56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祐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林祐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核對債務人之姓名,如有誤,亦請具狀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