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1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偉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2379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83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何偉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5年5月23日華西存字第010500062號函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4年9月迄今之交易紀錄、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4年9月迄今之交易紀錄、被告何偉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提供2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告訴人 李凱倫梁信元張晶茹 等人財物,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影響交易秩序,助長犯罪風氣,並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且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人士之真實身分,實有不該;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李凱倫、梁信元、張晶茹達成和解,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未曾有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所生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未曾有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全體均達成和解,其等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審易字第832號卷第50頁反面),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被告之幫助詐欺行為,生損害於告訴人李凱倫、梁信元、張晶茹,自應賠償。本院為兼保障告訴人李凱倫、梁信元、張晶茹之權益及被告之賠償能力,參照前揭說明,就緩刑之條件,諭知如附表所示。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1.被告何偉杰應給付李凱倫1萬6,000元,付款方式:於105年8月5日前給付完畢,以上款項匯入以下帳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被告何偉杰應給付張晶茹10萬元,付款方式:自105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揭款項匯入以下帳戶:汐止社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被告何偉杰應給付梁信元6萬元,給付方式:自105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揭款項匯入以下帳戶: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號。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3328號104年度偵字第23799號被告何偉杰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賴佩霞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偉杰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竟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10日晚間7時許,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東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凱倫、梁信元、張晶茹等人,並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致李凱倫、梁信元、張晶茹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何偉杰所有之帳戶,嗣因李凱倫、梁信元、張晶茹警覺受騙而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凱倫、梁信元、張晶茹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偉杰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固坦承將上開帳戶之│││中之供述│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有資金需求,上網││││並至易借網留言需借新臺││││幣(下同)2萬元,對方稱││││要伊提供資料審核,伊只││││提供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存摺仍在伊││││身上;因為伊的帳戶內沒││││有錢,才敢交給對方;伊││││給了資料後,並未收到2││││萬元借款,才發現被詐欺││││云云。│├──┼───────────┼───────────┤│2│告訴人李凱倫於警詢中之│被告涉犯本件詐欺取財之│││陳述│事實。│├──┼───────────┼───────────┤│3│告訴人梁信元於警詢中之│被告涉犯本件詐欺取財之│││陳述│事實。│├──┼───────────┼───────────┤│4│告訴人張晶茹於警詢中之│被告涉犯本件詐欺取財之│││陳述│事實。│├──┼───────────┼───────────┤│5│(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證明告訴人李凱倫遭人施│││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匯│││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款至被告所有之上開華南│││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銀行帳戶之事實。│││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紙。││││(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3)ATM交易紀錄單1紙。││├──┼───────────┼───────────┤│6│(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證明告訴人梁信元遭人施│││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匯│││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款至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單、受理各類案件紀│帳戶之事實。│││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3)ATM交易紀錄單2紙。││├──┼───────────┼───────────┤│7│(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證明告訴人 張晶茹元 遭人│││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並│││理刑事案件受理各類│匯款至被告所有之帳戶之│││案件紀錄表1紙、受理│事實。│││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2紙。││││(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3)ATM交易紀錄單2紙。││├──┼───────────┼───────────┤│8│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證明被告所有之華南銀行│││01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紙│帳戶確有不明資金匯入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檢察官林妙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