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正福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正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正福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6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合計執行3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為刑之宣告後,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7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為刑之宣告後,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所定2執行刑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6年8月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9月21日法授署教字第1090180009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3月5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2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年109年
9月21日法授署教字第10901800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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