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債權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楊盡英 (即 劉學斌 之繼承人)、 劉世寬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劉世棋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張博捷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張博盛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 張博婷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劉學斌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