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閻宥榕 兼法定代理人 賴雲秋 被告 黃新巖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上列被告黃新巖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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