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債權人 王孝登 債務人 吳茂貴
吳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107年11月23日止,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部分,顯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規定。是依上開說明,就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