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侵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琪庭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070號),本院就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宅罪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述無故侵入住宅罪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甲女 (年籍資料詳卷)告訴被告甲○○無故侵入住宅罪部分,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民事調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1年度 司南 簡調字第909號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