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105元,及其中新臺幣22,979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8,164元,及其中新臺幣215,432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8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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