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586號原告 蔡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烱諒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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