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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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告 林見安
林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 林建驊林馳榮 請求分割遺產即坐落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遺產之價額,按林建驊即林馳榮所占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定之。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599元【計算式:{2,402,198元(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價額)+293,600元(臺南市○○區○○段000○號)}×1/3(被代位人林建驊即林馳榮應繼分)=898,5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編號財產內容起訴時價值(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402,198元【計算式:27,800元×86.41㎡=2,402,198元】2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293,600元(依原告陳報,見本院卷第53頁)總計2,695,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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