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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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呂高田 即呂 李秀英 之繼承人
呂吉明呂李秀英 之繼承人
呂俊毅 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瑞芬 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陳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呂李秀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2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告,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文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1302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1403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2954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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