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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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文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11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賴建文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建文與 鄭坊庭 為鄰居,二人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下午2時55分許,因停車問題發生糾紛,賴建文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同日下午2時55分許起至2時57分許止,在鄭坊庭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市○○街○○○號「宜宣快速理髮」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接續以「幹你娘勒」、「你娘勒老基掰」、「破麻勒幹你娘勒」、「破麻勒」(台語)等語辱罵鄭坊庭,足以貶損鄭坊庭在社會上之評價。嗣經鄭坊庭報警處理並提告,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賴建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鄭坊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
(三)卷內之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及譯文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建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數次為公然侮辱行為,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面對鄰里糾紛,不思以合法途徑解決,而公然侮辱告訴人來洩憤,犯罪動機可議;惟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犯罪手段、侮辱內容使告訴人難堪程度、被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憶欣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