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龍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7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壹件、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龍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774號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扣押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另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950元,為被告販售上開商品30組之獲利,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7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6桌上遊戲1件,係供被告犯本案違反商標法之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天鵝堡公司之鑑識報告、正品與仿冒品對比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匯款明細、商店街個人賣場之申請人資料、網頁翻拍照片等件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195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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