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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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重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重惠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重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