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文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惠芬書記官張懿中通譯宋采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卓文政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卓文政前曾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689號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1月,就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95年7月10日確定。又經本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3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及5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確定,並於96年7月19日執行完畢。
(二)卓文政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87年12月31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108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2月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2月5日以87年度偵字第56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89年1月25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89年3月16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7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並於90年2月23日戒治期滿。至其此部分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89年3月31日以89年度竹簡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89年5月11日確定。其又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1年11月20日以91年度毒聲字第5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迄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出所。至其此部分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於92年3月31日以91年度易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2年4月21日確定。其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而經本院於95年6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689號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1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95年7月10日確定。
(三)詎卓文政猶不知悔改,仍未戒除毒癮,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後,又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4月6日上午10時45分前之同日上午某時許,在停放於新竹市○○路不詳地點之自小客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施打於皮膚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7年4月6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青雲加油站廁所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殘渣袋1只及注射針筒1支等物,經警將其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張懿中
法官楊惠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