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鄭貫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表: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1│44││├──┼─────────┼────────┼──┼──┼──┤│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1│555││├──┼─────────┼────────┼──┼──┼──┤│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1│3││├──┼─────────┼────────┼──┼──┼──┤│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