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語緁
現於法務部○○○○○○○矯正中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