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
即被害人配偶 張玉芬 年籍詳卷聲請人
即被害人之弟 吳澤貴 年籍詳卷共同代理人 吳孟益 律師被告 劉春德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涉犯傷害致死案件,於本院聲請訴訟參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芬、吳澤貴准予訴訟參與。
理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其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其等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訴卷第80頁),考量聲請人張玉芬係本案被害人之配偶,聲請人吳澤貴為本案被害人之弟,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乃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