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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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189號債權人 蔡璧鳳 上列債權人蔡璧鳳因與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璧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對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含有無請求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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