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8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經登報後,聲請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就所遺失支票未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即逕行聲請除權判決,其聲請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