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己○○○
庚○○戊○○被告丁○○
甲○○丙○○
九號乙○○
樓三樓辛○○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3年度重訴字第45號、94年度重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