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8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甲○○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