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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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8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
甲○○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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