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竹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原 告 華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萬順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837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