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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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基隆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