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О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具保以停止羈押,能早日養奉親幼以盡為人子、人父之職責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